景德鎮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景德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6号
《景德鎮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由景德鎮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1月11日通過(guò),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3月26日批準,現予公告。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qǐ)施行。
景德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13日
景德鎮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21年1月11日景德鎮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guò) 2021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五章 綜合管廊管理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爲,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範圍内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管溝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uì)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jiāng)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guó)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劃,保障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shì)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環境、交通、水利、文旅、應急、市場監管、人防、城管、公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kāi)展地下管線科學(xué)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jìn)地下管線數字化、智能(néng)化管理和應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管線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政府采用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地下管線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duì)前款行爲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爲,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jìn)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地下管線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内容,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服從地下管線規劃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公路、文旅、人防、城管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依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公布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jīng)批準,應當嚴格執行;未經(jīng)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開(kāi)發(fā)利用、綜合交通、曆史文化名城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建築物、構築物、道(dào)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法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下管線走向(xiàng)、埋深等要求進(jìn)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确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kāi)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jìn)行建設工程放線,并提出驗線書面(miàn)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miàn)申請之日起(qǐ)三個工作日内,到現場進(jìn)行驗線。經(jīng)驗線合格的,出具驗線單。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進(jìn)行竣工測量,將(jiāng)測量成(chéng)果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測量成(chéng)果應當符合國(guó)家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道(dào)路年度建設計劃,制定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的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工作。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一經(jīng)批準,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确需調整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dào)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有關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道(dào)路年度建設、改造、維修計劃時,應當提前以書面(miàn)形式告知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特殊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hòu)五個工作日内書面(miàn)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jiāng)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查機構進(jìn)行審查,并依法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同時將(jiāng)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報送備案。與建築物、構築物、道(dào)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法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可能(néng)影響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綠化、消防、人民防空、測量标志、航道(dào)、河道(dào)、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及軌道(dào)交通等設施的,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dào)路時,依附于道(dào)路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dào)路工程同步建設。不能(néng)同步建設的,道(dào)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第十八條 新建管線和改造管線應當入地鋪設;改建、擴建道(dào)路,原有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進(jìn)行入地改造。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前,應當通過(guò)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線現狀,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對(duì)于需要挖掘城市道(dào)路可能(néng)損害既有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制定保護措施。
未按要求查明施工區域内既有地下管線情況、簽訂保護協議、制定保護措施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挖掘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遇有管線突發(fā)事(shì)故急需挖掘道(dào)路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hǎo)記錄,并在二十四小時内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xiàng)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通知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做好(hǎo)施工現場既有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需要遷移、變更已有地下管線的,應當征得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四)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chéng)後(hòu)應當檢測管線安裝質量,确保達到國(guó)家有關标準、規範要求;
(五)委托并督促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竣工測量單位在覆土前完成(chéng)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竣工測量完成(chéng)前,禁止施工單位進(jìn)入下一道(dào)程序;
(六)負責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歸檔、報送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标準施工,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依附于道(dào)路建設的,還(hái)應當按照道(dào)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進(jìn)行施工;
(二)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線保護協議施工;
(三)設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内容;
(四)文明施工,采取揚塵、噪聲防治措施以及生态保護措施;
(五)發(fā)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及時通過(guò)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六)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及權屬單位;
(七)配合做好(hǎo)地下管線相關測量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道(dào)路挖掘許可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guò)委托依法确定具備資質的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竣工測量單位;測量費用納入相應工程投資。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竣工測量單位應當向(xiàng)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交地下管線覆土前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工程測量圖等測量資料,并對(duì)竣工測量數據的規範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按照有關标準和要求參與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并對(duì)所完成(chéng)的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hòu),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qǐ)十五日内,將(jiāng)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hòu)三個月内,將(jiāng)管線工程項目移交給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duì)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建立日常巡查與維護制度,保持地下管線完好(hǎo)、安全,按照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警示标志和各類管線标識。地下管線缺失、破損、老化的,應當及時修複或者更換。
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移交完成(chéng)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需要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并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地下管線确屬無法拆除的,應當進(jìn)行安全處理并將(jiāng)管道(dào)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進(jìn)行安全隐患排查,對(duì)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物資,并定期開(kāi)展預案演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組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開(kāi)展對(duì)城市地下老舊管網的改造。管線權屬不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dào)進(jìn)行建設活動;
(二)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挪移、接駁地下管線;
(三)損壞或者擅自覆蓋、塗改、拆除、移動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影響地下管線安全;
(五)擅自向(xiàng)管溝、井室内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爲。
第五章 綜合管廊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廊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設市政公用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dào)路建設,穩步推進(jìn)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并向(xiàng)社會公布。
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考慮區域開(kāi)發(fā)與改造對(duì)未來基礎設施容量、地下管線入廊敷設和引出支線的需求,并兼顧海綿城市建設、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爲地下管線入廊敷設預留空間容量和接口。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jiāng)所屬專業地下管線的入廊敷設要求及時告知綜合管廊運營單位。
第三十五條 确定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dào)路時,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應當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标識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guó)家相關技術标準全部入廊;對(duì)于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jìn)行建設的,發(fā)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相關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好(hǎo)管線入廊工作。
地下管線入廊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法向(xiàng)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入廊手續。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收費标準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确定;不具備協商條件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在運營初期不能(néng)通過(guò)收費彌補成(chéng)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财政補貼。
綜合管廊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産權登記。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築、機電、給排水、消防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統籌協調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jìn)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hǎo);
(六)制定應急預案,發(fā)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jìn)行搶修,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及時勸阻綜合管廊内擅自開(kāi)工、未按管廊保護方案施工等可能(néng)影響管廊安全的行爲;
(八)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設施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要求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二)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三)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所屬入廊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施工時對(duì)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五)在綜合管廊内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六)結合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制定入廊管線應急預案;
(七)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綜合管廊建成(chéng)區域,應當劃定管廊安全保護區和安全控制區,并設置相關标識。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的外邊線距本體結構外邊線不小于三米,管廊安全控制區外邊線距本體結構外邊線不小于十五米,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拟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範圍内,限制從事(shì)下列行爲:
(一)深基坑開(kāi)挖;
(二)爆破、樁基施工;
(三)地下挖掘、頂進(jìn)及灌漿作業;
(四)其他可能(néng)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爲。
建設單位确需進(jìn)行以上活動的,應當在施工前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綜合管廊保護方案,并書面(miàn)征求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意見。
第四十二條 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内,禁止從事(shì)下列行爲:
(一)損壞、占用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二)擅自開(kāi)啓、通過(guò)各類孔口蓋闆進(jìn)入管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爲。
第六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運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所必需的檔案信息資料并及時錄入系統,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負責。綜合管廊的檔案信息資料應當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jìn)行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統一标準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對(duì)信息系統進(jìn)行動态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jiāng)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竣工測量成(chéng)果報送地下管線管理機構進(jìn)行信息資料錄入備案。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内,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xià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相應的檔案信息資料。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jiāng)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在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qǐ)六十日内,將(jiāng)修改後(hòu)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信息資料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入廊後(hòu),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將(jiāng)相關檔案信息資料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以及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報送、移交的檔案信息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以及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要求。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kāi)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工作,并將(jiāng)普查、補測補繪成(chéng)果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閱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料的,應當遵守國(guó)家有關保密規定。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使用制度,開(kāi)發(f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爲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國(guó)家機關決策、不動産登記和社會公益事(shì)業需要運用地下管線相關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jìn)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jìn)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duì)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néng)拆除的,沒(méi)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duì)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liǎng)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jīng)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标準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标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chéng)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duì)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jìn)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内從事(shì)限制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複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内從事(shì)禁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複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嚴重後(hòu)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chéng)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duì)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du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chéng)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du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qǐ)施行。